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2年度,1293號
TCDM,92,交聲,1293,200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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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二九三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豐原監理站
  受 處分 人 甲○○○○即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豐原監理站
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決(豐監稽違六三字第Z00000000號裁
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即陳東洋不罰。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員工陳俊宏因酒後駕車遭吊扣駕照一年處分,竟刻 意隱瞞未告知受處分人,且該員酒後駕車罰單寄送地為其高雄市之戶籍地址,受 處分人亦無從知悉上情,況於本年六月一日查驗時該員仍有提出駕照正本,受處 分人已善盡查驗之責,仍不免違規情事發生,為此聲明異議等語。二、原處分機關略以:受處分人甲○○○○即陳東洋,所有之車號F八─九四九號自 用大貨車,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四日十六時八分許,在國一公路南下一一七公里 處,因車主將車子交由陳俊宏駕照吊扣期間駕駛之違規,為員警舉發之事實,固 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員警掣開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一紙在卷可稽,然經受處分人所否認。按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大貨 車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牌照 三個月;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 注意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第四項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均 定有明文。所謂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者,係指汽車所有人對駕駛 人駕駛執照資格之取得、變更或喪失,已盡其善良管理人之監督及查證責任而言 。所謂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係指違規之發生與是否未盡查證駕 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間,並無因果關係而言。經查:本件受處分人確於本年 六月一日有對該貨車之駕駛人即陳俊宏定期查驗其駕駛執照之資格;且該駕駛人 因酒駕遭吊扣駕照之事亦因害怕被資遣而未對任何人提起等情,此有車輛駕駛員 控管備查簿與員工證明書在卷可憑。是本件違規案,是否因受處分人之員工陳俊 宏因酒後駕車遭吊扣駕照一年,竟隱瞞未告知受處分人;是否該員酒後駕車罰單 寄送地為其高雄市之戶籍地址,而使受處分人無從查驗得知;是否受處分人對於 陳俊宏駕照吊扣期間駕駛之違規之事實毫不知情等,均非無疑。則受處分人對原 有駕照之該車駕駛人嗣後因駕照吊扣而變為無駕駛執照仍駕駛之情況,縱對陳俊 宏之駕駛執照資格加以相當之注意,似仍不免於本件違規事實之發生,亦即違規 之發生與受處分人是否未盡查證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間,似無因果關係存在。是 受處分人之辯解尚非無據,原處分未予詳查,遽予裁罰,容有未洽,本件異議為 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另諭知受處分人不罰。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 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張清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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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