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304號
SCDV,106,司促,7304,2017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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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304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鄭琬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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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73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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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備     註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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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197元(其中計│105.8.11~清償日止 │5   │門號:0000-000-000、 │
│ │息本金2,737元)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985         │
├─┼────────┼─────────┼───┼───────────┤
│2 │27,934元(其中計│105.8.11~清償日止 │5   │門號:0000-000-000、 │
│ │息本金13,665元)│         │   │0000-000-000     │
├─┼────────┼─────────┼───┼───────────┤
│3 │25,538元    │104.12.5~清償日止 │5   │門號: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5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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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