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八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謝文田律師
許智捷律師
被 告 乙○○
癸○○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三五一號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左:
主 文
辛○○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收據上偽造之印文及署押,均沒收。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收據上偽造之印文及署押,均沒收。癸○○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所示編號十三之收據上偽造之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乙○○任職於辛○○所經營之寶生企業有限公司,負責接聽電話、依辛○○指示 聯絡客戶及處理相關文件遞送業務。辛○○、乙○○、辰○○(原名賴室羽,業 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六 月確定)及不詳名字年籍陳姓成年男子與不詳姓名者數人,知悉社會上多有以不 實捐款收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做為列舉扣除額之憑證,以圖逃漏稅捐,竟共同 基於幫助他人以詐術逃漏稅捐及與附表所示納稅義務人共同行使偽造文書之概括 犯意聯絡,由辛○○、乙○○、辰○○、不詳名字年籍陳姓成年男子與不詳姓名 者數人,共組販賣假捐款收據集團,自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一月間起至八十九 年三月間止,先由該陳姓男子提供業已蓋上偽造「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縣新港奉 天宮(下稱新港奉天宮)董事會印」、「財團法人臺北市艋舺龍山寺(下稱艋舺 龍山寺)」、「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縣大甲鎮瀾宮(下稱大甲鎮瀾宮)董事長印 」、「財團法人北港朝天宮(下稱北港朝天宮)圖記」、「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 金剛山仁愛之家(下稱金剛山仁愛之家)印」等印文圖記,及經手人「雲」、收 款人「玉」之署押用以表彰已捐款予前揭各該機構之偽造空白感謝狀與謝函等如 附表所示之各紙捐款收據,足生損害於前揭寺廟、公益團體開立收據之正確性。 嗣由辛○○及其他不詳姓名之人,分持陳姓男子印製之「太平洋基金會秘書周明 仁」名片均化名「周明仁」,與乙○○、辰○○分別至各保險公司或公司行號, 以如附表所示各該收據上所載金額百分之六至十之代價,銷售如附表所示偽造之 捐款收據,購買收據之人依其所需捐款金額,亦僅需支付各該捐款收據上所載百 分之六至百分之十,辛○○等人即填載買受人姓名並買受之捐款金額,將偽造之 捐款收據交付,供購買收據人持以行使向該管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報綜合所得 之列舉扣除額,藉此行使偽造文書並幫助他人以詐術逃漏稅捐,逃漏稅捐之金額
各如附表所示,並有如附表所載之納稅義務人以上述方式向辛○○等人購買偽造 之捐款收據並持以申報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之列舉扣除額,足生損害於前揭慈善 機構開發收據及稅捐稽徵機關關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二、癸○○於八十九年間任職於新光人壽保險公司,明知化名「周明仁」之辛○○所 提供之寺廟捐款收據乃偽造之物,為圖小利,竟與辛○○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 書犯意聯絡,原約定以偽造收據所載金額百分之六即新台幣(下同)七千二百元 之代價,向辛○○購買偽造之北港朝天宮六萬元(收據號碼002034)及大 甲鎮瀾宮六萬元捐款收據(收據號碼002717),但經優待折扣後以六千元 之金額購得前開二紙偽造收據,而後持以行使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黎明稽 徵所申報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做為列舉扣除額之憑證,以詐術逃漏八十八年 度綜合所得稅一萬五千六百元,並足生損害於北港朝天宮、大甲鎮瀾宮關於開立 收據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辛○○、乙○○、癸○○對右揭犯罪事實,均於本院準備及簡式審判程 序中坦白承認,其中被告辛○○於本院供稱:伊係在跳蚤雜誌上看到陳姓男子之 資料,故以電話聯絡他,該名陳姓男子告訴伊所提供之偽造空白感謝狀與謝函等 各紙捐款收據,可以扣抵所得稅,伊即將各紙偽造之捐款收據以收據金額百分之 六至十之代價賣予他人等語,另被告乙○○則於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南投縣調查 站及本院審理中供承:她是被告辛○○所經之寶生企業有限公司職員,並聽從被 告辛○○之指示將偽造之寺廟捐款收據遞送予購買之人,她自己亦有開發新的客 戶等情,另被告癸○○則坦稱:當時辛○○化名「周明仁」來找其稱可持立案之 寺廟捐款收據做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扣抵所得,因為貪而向被告辛○○購買大甲鎮 瀾宮、北港朝天宮之捐款收據並用以申報八十八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扣抵稅額因而 誤蹈法網,經調查局約談完畢後,其立即向國稅局申報,經國稅局處二倍之罰鍰 等語綦詳,復經另案被告辰○○供述詳實且於本院當庭指認被告辛○○確係化名 「周明仁」之人,及證人丙○、己○○、丁○○、庚○○、丑○○、卯○○○、 甲○○、寅○○、戊○○、巳○○、子○○均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證稱:雖然對 被告辛○○本人之面貌不復記憶亦難以當庭指證,然確係向化名「周明仁」之男 子購買收據以供報稅之用等情,另證人新港奉天宮董事會董事長鄭新民、艋舺龍 山寺組長張雪玲、大甲鎮瀾宮總務組職員林添登、北港朝天宮總務組組長陳吉雄 、南投仁愛之家主任吳光新等人均於南投縣調站指證復有卷附之各該收據均屬偽 造等情無訛,並有被告辛○○與另案被告辰○○之通聯紀錄、財政部臺灣省南區 國稅局安南稽徵所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南區國稅局安南服字第○九一○○○五 五五一號函所附納稅義務人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告及相關資料、財政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北區國稅三字第○九一一○三五三六 ○號函所附納稅義務人八十八年至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告及相關資料、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南區國稅局嘉義徵字 第○九一○○一二七一八號函所附納稅義務人八十八、八十九、九十年度綜合所 得稅結算申報告及相關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九十一年七月
二十四日北區國稅局中壢徵字第○九一一○二○四八八號函所附納稅義務人八十 八、八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告及相關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 南稽徵所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南區國稅南縣資字第○九一○○一五二二七號函 所附納稅義務人八十八、八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告及相關資料、財政部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竹東稽徵所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北區國稅竹東徵字第○九一 一○○六八四五號函所附納稅義務人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告及相關資 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中區國稅投縣徵 字第○九一○○一○七七五號函所附納稅義務人八十八、八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 結算申報告及相關資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士林稽徵所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財北國稅士林資字第○九一○○○九三八三號函所附納稅義務人李光前八十八年 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告及相關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九十 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中區國稅投縣徵字第○九一○○一○七七五號函所附納稅義務 人八十八、八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告及相關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 稅局南投縣分局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中區國稅投縣徵字第○九一○○一○七七 號函所附納稅義務人八十八、八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告及相關資料、財 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稽徵所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北區國稅桃縣徵 字第○九一一○三一四二三號函所附納稅義務人八十八、八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 結算申報告及相關資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稽徵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財 北國稅大安徵字第○九一○○一七二二七號函所附納稅義務人八十八、八十九年 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告及相關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九十 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中區國稅中市徵字第○九一○○二九二四二號函所附納稅義務 人八十八、八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告及相關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 稅局黎明稽徵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中區國稅黎明徵字第○九一○○一七二○七 號函所附納稅義務人八十八、八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告及相關資料、財 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中區國稅苗縣徵字第○ 九一○○○九八八七號函所附納稅義務人八十八、八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 報告及相關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北 區國稅三重徵字第○九一一○一五四八四號函所附納稅義務人八十八、八十九年 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告及相關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九十 一年七月三十日中區國稅黎明徵字第○九一○○一七七八一號函所附納稅義務人 八十八、八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告及相關資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 一年七月三十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九一○二三一三九○號函文、財政部臺灣省 北區國稅局大溪稽徵所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北區國稅大溪服字第○九一○○○ 一九九九、○九一一○○六三五五號函所附納稅義務人八十八、八十九年度綜合 所得稅結算申報告及相關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市分局九十一年七 月二十六日中區國稅中市徵字第○九一○○二九二四二號函文、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萬華稽徵所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財北國稅萬華徵字第○九一○○○六一五二 號函所附納稅義務人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告及相關資料、財政部臺灣 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中區國稅中縣徵字第○九一○○二 三○九六號函所附納稅義務人八十八、八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告及相關
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中區國稅苗縣 徵字第○九一○○○九八八七號函所附納稅義務人八十八、八十九年度綜合所得 稅結算申報告及相關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九十一年七月三 十一日南區國稅民雄徵字第○九一○○○九四五三號函所附納稅義務人八十八年 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告及相關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瑞芳稽徵所九十 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北區國稅瑞芳汐徵字第○九一一○○七五二八號函所附納稅義 務人八十八、八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告及相關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 國稅局員林稽徵所九十一年八月一日中區國稅員林徵字第○九一○○一五二三五 號函所附納稅義務人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告及相關資料、財政部臺灣 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九十一年八月一日北區國稅北縣徵字第○九一一○三○ 九九七號函所附納稅義務人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告及相關資料、財政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九十一年八月一日北區國稅新店徵字第○九一一 ○○九二九一號函所附納稅義務人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告及相關資料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九十一年八月一日中區國稅三字第○九一○○四八一 九一號函所附納稅義務人八十八至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告及相關資料、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九十一年八月二日南區國稅南縣徵字第○九 一○○一八○九五號函所附納稅義務人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告及相關 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年四月十七日北區國稅法裁字第九○○一四 三八一號函所附納稅義務人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告及相關資料、財政 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微所九十一年八月五日中區國稅沙鹿徵字第○九一○ ○一四二七○號函所附納稅義務人八十八、八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告及 相關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瑞芳稽徵所汐止服務處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北 區國稅瑞芳汐徵字第○九一一○○七七二二號函所附納稅義務人八十八、八十九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告及相關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九 十一年八月五日中區國稅縣徵字第○九一○○二三一七二號函所附納稅義務人八 十八至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告及相關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 義市分局南區國稅嘉市徵字第○九一○○一三三○六號函所附納稅義務人八十八 、八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告及相關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 市分局九十一年八月六日南區國稅嘉市徵字第○九一○○一五六九四號函所附納 稅義務人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告及相關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 局黎明稽徵所九十一年八月七日中區國稅黎明徵字第○九一○○一八四八○號函 所附納稅義務人八十八、八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告及相關資料、財政部 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九十一年八月七日中區國稅竹南徵字第○九一○○ ○九九七一號函所附納稅義務人八十八、八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告及相 關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九十一年八月九日中區國稅苗縣徵 字第○九一○○一九九九一號函所附納稅義務人八十八至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 算申報告及相關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中區國稅大智徵字第○九一○○○九六六二號函所附納稅義務人八十八、八十九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告及相關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九 十一年八月十四日中區國稅埔里徵字第○九一○○○六五七七號函所附納稅義務
人八十八、八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告及相關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 稅局新竹縣分局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北區國稅竹縣徵字第○九一一○一○九四一 號函所附納稅義務人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告及相關資料、財政部臺北 市國稅局文山稽徵所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財北國稅文山資字第○九一○○三一四 八四號函所附納稅義務人八十八、八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告及相關資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文山稽徵所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財北國稅文山資字第○ 九一○○三一五八五號函所附納稅義務人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告及相 關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九十一年九月六日中區國稅中縣徵 字第○九一○○二八六八六號函所附納稅義務人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告及相關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北區國 稅新店徵字第○九一○○○四三二三號函所附納稅義務人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 結算申報告及相關資料(以上資料內均附含偽造之收據、感謝狀與謝函)在卷可 稽,可徵被告辛○○、乙○○、癸○○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予採信。二、核被告辛○○、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以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罪, 被告癸○○所為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稅捐 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以詐術逃漏稅捐罪。針對如附表所示之納稅義務人行使偽造私 文書及幫助如附表所示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部分,被告辛○○、乙○○、另 案被告辰○○、不詳名字年籍陳姓成年男子與不詳姓名者數人間,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針對如附表編號十三即被告癸○○行使偽造私文書, 被告癸○○、辛○○及為被告辛○○遞送捐款收據及相關文件之被告乙○○間,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辛○○、乙○○、另案被告辰○○ 、不詳姓名者數人間與陳姓男子間為共犯關係,則對於陳姓男子之行為,於犯意 聯絡內亦應負責,則陳姓男子所為偽造印文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 為,均不另論罪,另偽造私文書又供如附表所示納稅義務人持以行使,則應僅論 以行使偽造私文書。又被告辛○○、乙○○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幫助逃漏 稅捐,各時間緊接,各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各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 為連續犯,各應依法論以一罪,各均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辛○○、乙○○、癸 ○○所犯前開二罪間,各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各均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二 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爰審酌被告辛○○、乙○○利用人 性貪欲以謀私利,應予非難,惟被告辛○○、乙○○、癸○○其犯後坦承犯行不 諱,態度尚稱良好,復審酌被告辛○○、乙○○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及被告癸○ ○逃漏稅捐之金額、犯罪之次數、犯罪之結果、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又刑法第四十一條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並於民國 九十年一月十二日生效,其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 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 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壹日,易科罰金,依刑法第二條之規定該修 正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爰均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癸○○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案紀錄查註紀錄表及臺灣 高等法院全國前科紀錄各一紙附卷可憑,且於犯罪後已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
局自動申報補繳稅款,並遭中區國稅局課處漏稅金額二倍之罰鍰,經此刑之宣告 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 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本件公訴人雖就被告辛○○求處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之罰金,惟以被告辛○○係犯 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之幫助以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罪,應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而以 上二罪之法定刑,依序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逃漏稅 捐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應以行使偽造私 文書為最重,又有罪判決,關於主刑、從刑或刑之加重、減輕、免除及保安處分 等事項所適用之法律,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一體適用,本 件既依牽連犯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論處罪刑,自無由復依幫助逃漏稅捐罪為 併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附表所示偽造之收據,業已交付予稅捐機關,已非屬前揭被告所有,惟其上之印 文、署押既為偽造,則如附表所示收據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於被告辛○○、 乙○○項下,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沒收;如附表編號十三收據上偽造之印文 、署押,亦應於被告癸○○項下,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劉 兆 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附表:
┌───┬─────┬──────────┬──────┬────────
│編 號│納稅義務人│所行使之偽造捐款收據│逃漏稅捐數額│購買時所接洽之人
│ │ │(收據號碼) │(新台幣元)│
├───┼─────┼──────────┼──────┼────────
│ 1 │張天雯 │北港朝天宮五萬元(0│九二○○元 │乙○○│ │ │02145)、新港奉│ │
│ │ │天宮六萬元(0021│ │
│ │ │92) │ │
│ │ │ │ │
│ │ │ │ │
├───┼─────┼──────────┼──────┼────────
│ 2 │丑○○ │丑○○金剛山仁愛之家│四五○○○元│兩位不詳姓名之成│ │黃逸榛 │五萬元(005422│ │年男女│ │ │)、新港奉天宮三萬元│ │
│ │ │(001244)、五│ │
│ │ │萬元(002414)│ │
│ │ │;黃逸榛金剛山仁愛之│ │
│ │ │家二萬元(00542│ │
│ │ │5) │ │
├───┼─────┼──────────┼──────┼────────
│ 3 │黃崑生 │北港朝天宮十萬元(0│四二○○八元│由戊○○跟一位自│ │ │00679)、十萬元│ │稱「周先生」之不│ │ │(001177) │ │詳姓名成年男子之│ │ │ │ │人接洽
│ │ │ │ │
│ │ │ │ │
├───┼─────┼──────────┼──────┼────────
│ 4 │羅振煥 │北港朝天宮十萬元(0│五四五三○元│由太太戊○○跟一│ │ │01693)、十萬元│ │位自稱「周先生」│ │ │(000734)、十│ │之不詳姓名成年男│ │ │萬元(002016)│ │子接洽
│ │ │ │ │
│ │ │ │ │
├───┼─────┼──────────┼──────┼────────
│ 5 │李光前 │李光前大甲鎮瀾宮五萬│四五○○○元│一位自稱「周明仁│ │孫明月 │元(無收據號碼)、五│ │」之成年男子及其│ │ │萬元(004922)│ │秘書「江小姐」│ │ │、孫明月大甲鎮瀾宮五│ │
│ │ │萬元(002528)│ │
├───┼─────┼──────────┼──────┼────────
│ 6 │黃妙賞 │北港朝天宮九萬五千元│二五三五○元│周先生(即被告張│ │ │(00一一六九)、十│ │宗保)
│ │ │萬元(000六八六)│ │
│ │ │ │ │
├───┼─────┼──────────┼──────┼────────
│ 7 │莊瑞興 │莊瑞興北港朝天宮十萬│九二三四九元│同事楊純綾│ │何文娟 │元(000670)、│ │
│ │ │十萬元(001585│ │
│ │ │)、大甲鎮瀾宮一千元│ │
│ │ │(02035)、五萬│ │
│ │ │元(007738)、│ │
│ │ │十萬元(004956│ │
│ │ │);何文娟部分北港朝│ │
│ │ │天宮五萬元(0015│ │
│ │ │84)、十萬元(00│ │
│ │ │0669) │ │
├───┼─────┼──────────┼──────┼────────
│ 8 │己○○ │艋舺龍山寺十萬元(0│一○五○三六│一位自稱「周明仁│ │ │05837)、十萬元│元 │」之成年男子│ │ │(005443)、大│ │
│ │ │甲鎮瀾宮十萬元(00│ │
│ │ │8326)、十萬元(│ │
│ │ │006089)、北港│ │
│ │ │朝天宮十萬元(000│ │
│ │ │918) │ │
├───┼─────┼──────────┼──────┼────────
│ 9 │郭懿忠 │金剛山仁愛之家五萬元│五六二五三二│乙○○│ │ │(007735)、五│元 │
│ │ │萬元(008641)│ │
│ │ │、五萬元(00544│ │
│ │ │1)、五萬元(010│ │
│ │ │350)、艋舺龍山寺│ │
│ │ │七萬元(005673│ │
│ │ │)、五萬元(0026│ │
│ │ │18)、十萬元(01│ │
│ │ │1046)、八萬元(│ │
│ │ │007952)五萬元│ │
│ │ │(005846)十萬│ │
│ │ │元(011448)、│ │
│ │ │八萬元(008598│ │
│ │ │)、十萬元(0095│ │
│ │ │32)、大甲鎮瀾宮十│ │
│ │ │萬元(010883)│ │
│ │ │、十萬元(00845│ │
│ │ │4)、八萬元(007│ │
│ │ │768)、北港朝天宮│ │
│ │ │八萬元(000489│ │
│ │ │)、五萬元(0013│ │
│ │ │85)、新港奉天宮六│ │
│ │ │萬元(001378)│ │
│ │ │、五萬元(00085│ │
│ │ │3)、十萬元(002│ │
│ │ │185)、十萬元(0│ │
│ │ │01577) │ │
├───┼─────┼──────────┼──────┼────────
│ │王隆浩 │王隆浩北港朝天宮十萬│四二○○○元│遍全卷無此二人之│ │劉仲怡 │元(000662);│ │筆錄
│ │ │劉仲怡北港朝天宮十萬│ │
│ │ │元(001125)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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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巳○○ │巳○○北港朝天宮十萬│五八八○○元│一位自稱「周先生│ │杜慧齡 │元(000688);│ │」之不詳姓名成年│ │ │杜慧齡北港朝天宮十萬│ │男子
│ │ │元(000689)、│ │
│ │ │五萬元(001167│ │
│ │ │)、艋舺龍山寺八萬元│ │
│ │ │(005456)、五│ │
│ │ │萬元(01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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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幸媛 │北港朝天宮十萬元(0│一二○○○○│透過姊姊寅○○向│ │ │01683)、十萬元│元 │一位「張先生」購│ │ │(000724)、新│ │買
│ │ │港奉天宮五萬元(無收│ │
│ │ │據號碼)、大甲鎮瀾宮│ │
│ │ │五萬元(無收據號碼)│ │
│ │ │、十萬元(無收據號碼│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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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癸○○ │北港朝天宮六萬元(0│一五六○○元│周明仁(即被告張│ │ │02034)大甲鎮瀾│ │宗保)
│ │ │宮六萬元(00271│ │
│ │ │7)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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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美鈴 │北港朝天宮十萬元(0│一三○○○元│透過趙培美處理│ │ │00659)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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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幸昭 │大甲鎮瀾宮十萬元(0│六三○○○元│透過姊姊寅○○向│ │ │08368)、十萬元│ │一位「張先生」購│ │ │(004992)、北│ │買
│ │ │港朝天宮十萬元(00│ │
│ │ │168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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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秀惠 │北港朝天宮十萬元(0│七八○○○元│透過趙培美代為處│ │ │01579)、十萬元│ │理
│ │ │(000664)、大│ │
│ │ │甲鎮瀾宮十萬元(00│ │
│ │ │7744)、十萬元(││
│ │ │004952)、艋舺│ │
│ │ │龍山寺十萬元(008│ │
│ │ │534)、十萬元(0│ │
│ │ │054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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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曉楓 │北港朝天宮五萬元(0│一九五○○元│透過賴美玲│ │ │01577)、十萬元│ │
│ │ │(000661)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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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秀惠 │北港朝天宮十萬元(0│四二○○○元│筆錄中未提及透過│ │ │00660)、十萬元│ │何人購買
│ │ │(001576)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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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傅德海 │傅德海北港朝天宮六萬│六二四○○元│透過楊純綾向自稱
│ │楊淑玲 │元(001582)、│ │「周明仁」之不詳│ │ │十萬元(000667│ │男子購買
│ │ │);楊淑玲大甲鎮瀾宮│ │
│ │ │六萬元(007739│ │
│ │ │)、六萬元(0049│ │
│ │ │55)、北港朝天宮十│ │
│ │ │萬元(000668)│ │
│ │ │、十萬元(00158│ │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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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憲政 │大甲鎮瀾宮十萬元(0│四二○○○元│透過賴明鴻之太太│ │ │08342)、十萬元│ │
│ │ │(0108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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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林貴昭 │北港朝天宮十萬元(0│一三○○○元│由丁○○代為捐款│ │ │00675)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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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 │丁○○北港朝天宮十萬│一二六○○○│林:向一位自稱「│ │劉慧娟 │元(000673)、│元 │周明仁」之成年男│ │ │十萬元(001173│ │子購買
│ │ │)、大甲鎮瀾宮十萬元│ │劉:由丁○○處理│ │ │(010835)、十│ │
│ │ │萬元(008334)│ │
│ │ │另有二十萬元無收據附│ │
│ │ │卷 ;劉慧娟北港朝天 │ │
│ │ │宮十萬元(00067│ │
│ │ │4)、十萬元(001│ │
│ │ │17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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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慧珣 │北港朝天宮十萬元(0│三二五○○元│透過姐夫巳○○購│ │ │01168)、十萬元│ │買
│ │ │(000690)、艋│ │
│ │ │舺龍山寺五萬元(00│ │
│ │ │54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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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純綾 │北港朝天宮十萬元(0│四八一○○元│向自稱「周明仁」│ │ │02127)、十萬元│ │之不詳姓名成年男│ │ │(001378)、新│ │子
│ │ │港奉天宮十萬元(00│ │
│ │ │1375)、七萬元(│ │
│ │ │002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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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孫知行 │艋舺龍山寺十萬元二張│三四二一八元│遍此卷無此人之筆│ │ │(無收據附卷可查) │ │錄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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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庚○○ │庚○○金剛山仁愛之家│五二五○○元│透過丑○○取得收│ │陳佳宜(原│二萬元(010332│ │據│ │名陳麗君)│)、三萬元(0054│ │
│ │ │28)、新港奉天宮五│ │
│ │ │萬元(001246)│ │
│ │ │;陳麗君金剛山仁愛之│ │
│ │ │家三萬元(01031│ │
│ │ │5)、三萬元(005│ │
│ │ │404)、新港奉天宮│ │
│ │ │三萬元(002411│ │
│ │ │)、四萬元(0012│ │
│ │ │40)、艋舺龍山寺二│ │
│ │ │萬元(001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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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瑞聰 │馬瑞聰北港朝天宮十萬│一六五八六元│由朱明君將其資料│ │黃美銘 │元(001588)、│ │傳給周明仁(即被│ │ │艋舺龍山寺十萬元(0│ │告辛○○)
│ │ │02050);黃美銘│ │
│ │ │艋舺龍山寺四萬元(0│ │
│ │ │020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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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清泉 │賴清泉金剛山仁愛之家│二一八一○元│透過兩位不詳姓名│ │卯○○○ │五萬元(005426│ │之成年男女│ │ │)、二萬元(0103│ │
│ │ │30)新港奉天宮四萬│ │
│ │ │元(001247)、│ │
│ │ │五萬元(002415│ │
│ │ │)卯○○○金剛山仁愛│ │
│ │ │之家二萬元(0103│ │
│ │ │33)、三萬元(00│ │
│ │ │5429)、新港奉天│ │
│ │ │宮二萬元(00179│ │
│ │ │5)、三萬元(002│ │
│ │ │421)、艋舺龍山寺│ │
│ │ │三萬元(005629│ │
│ │ │)、大甲鎮瀾宮三萬元│ │
│ │ │(0083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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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福賓 │張福賓北港朝天宮五萬│八○○○元 │向一位不知名人士│ │廖美麗 │元(001448);│ │接洽買來│ │ │廖美麗北港朝天宮五萬│ │
│ │ │元(0004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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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壬○○ │艋舺龍山寺十萬元(0│申報後遭稅局│與同事丙○之情形│ │ │05436)、十萬元│剔除 │相同皆是向自稱「│ │ │(008545)、十│ │周明仁」之成年男│ │ │萬元(011430)│ │子取得
│ │ │、十萬元(00583│ │
│ │ │0)、大甲鎮瀾宮十萬│ │
│ │ │元(008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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