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1633號
TCDM,91,訴,1633,2003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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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惠伶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
七七二五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一九號),及移
七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丁○○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丁○○汎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汎華公司)之負責人,其胞弟丙○○ 則為該公司負責鴿藥進口業務之人員。其二人明知欲輸入動物用藥品,應將其成 分、性能、製法之要旨、分析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 並繳納證書費、檢驗費、申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檢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 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並明知西德6號鴿痢靈AMPICILLIN-t、西德⑳號沖天炮 AVIOSAN、西德五號維鴿寧CHEVIMULIN-t、西德⑮號剋球靈CHEVI-KOK、瘦鴿寧 SULFAMETHAZIN+、西德⑯號滴蟲靈CHEVICOL+、MULTIVITAMIN+健鴿素等鴿子用 藥,係屬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販賣之動物用禁藥。詎竟共同基於概括之 犯意聯絡,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登記核准,竟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自民國八十 二年間起,連續多次以汎華公司名義進口或自行輸入德國捷飛達(CHEVITA)大 藥廠所生產之西德6號鴿痢靈AMPICILLIN-t、西德⑳號沖天炮AVIOSAN、西德五號 維鴿寧CHEVIMULIN-t、西德⑮號剋球靈CHEVI-KOK、瘦鴿寧SULFAMETHAZIN+、西 德⑯號滴蟲靈CHEVICOL+及MULTIVITAMIN+健鴿素等鴿子用藥。丁○○丙○○二 人並擅自委請不知情之印刷廠印製動物藥輸字第2473號、動物藥輸字第2472號、 動物藥輸字第2474號、動物藥輸字第3325號、動物藥輸字第3324號及動物藥輸字 第3326號等主管機關核准之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文號(上開動物用藥輸入字號係 統合貿易有限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所獲核准之字號)於上開藥品之包裝盒上,再 將上開動物用禁藥販售予其他不知情之鴿藥客戶,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統合貿易 有限公司。迨至九十年四月間止,為台中市政府在新竹縣竹北市「利豐行」、台 中縣豐原市○○路○段四三七之一號「傳誠鴿友中心」、台南市○○路○段一二 九號「和泰鴿園」等地查獲丁○○等人所出售之上開藥品,始知上情。二、案經台中市政府移送及由甲○○(前統合貿易有限公司經銷商之負責人)告發而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丁○○丙○○均矢口否認前揭犯行,被告丁○○辯稱:「伊固係汎華 公司之負責人,然伊係負責經濟動物之藥品部分,而鴿子屬於非經濟動物,並非 伊所負責之範圍,伊不清楚。」;被告丙○○則辯稱:「伊有向農林廳詢問過,



其答稱鴿子並非經濟動物,非法律規範範圍,故伊從八十二年即由國外進口(鴿 子用藥),海關均放行,且伊都有繳稅。伊不知道上開藥品需要申請核可,也不 知道核准字號須每年申請,所以就沿用以前統合貿易有限公司核准之字號。」云 云。然查:
(一)右揭事實,業據告發人吳滕村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指訴甚詳,並有告發 人吳滕村提出之統合貿易有限公司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含動物藥輸字第二 四七二號、二四七三號、二四七四號、三三二五號、三三二六號)影本五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函、二000年捷飛達大藥廠實用手冊一 本、汎華公司使用上開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字號之相片數幀附卷可資佐證。(二)次查:
1證人乙○○(即新竹縣竹北市「利豐行」負責人)於九十年四月九日在新竹 縣動物用藥品查緝取締談話紀錄中;證人陳武志(即台中縣豐原市傳誠鴿友 中心負責人)於九十年四月九日在台中縣動物用藥品聯合查緝談話記錄中, 均已證實在各該處被查獲之西德五號維鴿寧、西德6號鴿痢靈等鴿藥,均係 向汎華公司之丙○○購買,並有上開藥品印製上開統合貿易有限公司核准文 號之包裝盒影本在卷可參。
2另證人乙○○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本院審理時進行交互詰問時再詳細證 稱:「(你是否為利豐行負責人?)是的。」、「(你是否有跟汎華興業股 份有限公司買鴿藥?)我是跟丙○○買的。」、「(你購買鴿藥是否有跟在 庭的丁○○先生有接洽過?)沒有。」、「(你是否知道汎華興業股份有限 公司的負責人為何人?)我不曉得,我都是跟丙○○接洽,他真正的負責人 我不清楚。」、「(是否知道丙○○在公司擔任的職務如何?)我不知道。 」、「(除了丙○○之外,汎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還有其他人跟你接觸 過?)沒有,跟汎華做生意七、八年都是跟丙○○接洽。」「(是否見過被 告丁○○?)沒有。」、「是否有到過汎華公司?)沒有。」、「(業務上 往來貨品如何交付?)都是我打電話向丙○○叫貨,丙○○再將貨親自送過 來,或是寄過來。」、「(你是否知道汎華公司的營業項目及營運狀況?) 不清楚。」、「(你跟丙○○公司買入何物品?)都是德國捷飛達公司的鴿 藥,其中包括了十幾種藥品。」、「(汎華公司賣給你的鴿藥有無主管機關 的申請許可?)我不清楚。」等語,由證人乙○○之證詞觀之,已證實其所 購買之德國捷飛達公司的鴿藥,均係與汎華公司之丙○○接洽購入無訛;雖 乙○○證稱未見過被告丁○○,然其對汎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究係何人?營 運狀況如何等一概不知,故證人乙○○上開證詞,尚不得即遽以認定身為汎 華公司負責人之被告丁○○即就鴿藥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而予使用等情 即全不知情,亦即其證詞尚不得作為有利於被告丁○○之認定之依據。 3又被告丙○○於九十年五月九日在台中市動物用藥品聯合查訪談話紀錄曾供 承:「(動物用藥品查緝小組於九十年三、四月在台中縣傳誠鴿友中心、新 竹縣乙○○利豐行等處所查獲之西德五號維鴿寧、西德6號鴿痢靈等鴿藥, 是否由你所售出?及上述藥品來源為何?)傳誠鴿友中心及乙○○是直接向 我購買...(鴿藥)來源則是委託鴿友從歐洲帶回給本人來販售。」、「



前述之西德五號維鴿、西德6號鴿痢靈等藥品,是否經中央主管機關登記許 可合法輸入之動物用藥品?)沒有,故以委託鴿友帶回的方式進口。」、「 ...瘦鴿靈曾向主管機關申請合格登記,因已過期未辦理展延,其他在申 請登記時,因原廠資料準備不,故未提出申請等語。足見被告丙○○辯稱伊 不知道上開(鴿)藥品需要申請核可云云,顯非真實。又被告等所自印製之 動物用藥品許可文號係統合貿易有限公司所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許可者,亦 有經濟部核發興統合貿易有限公司之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影本五份在卷可 按,亦已如前述,統合貿易有限公司與汎華公司既屬不同之二家公司,被告 等未經許可,豈有擅自使用他人公司所申請核准輸入藥品字號之理?(三)又依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編印之動物用藥品使用手冊,其中雖並未將鴿子 列入其中,然此乃指該手冊之適用對象動物為何,易言之,該手冊所指之牛、 馬等動物,其藥品之使用依該手冊之指示。該手冊未指明之動物則未適用該手 冊,但並非該手冊未列入之動物,即非動物,無動物用藥品管理條例之適用。 舉凡動物之用藥均有該條例之適用,並加以管制才是。再依被告庭呈上開鴿子 用藥之進口報單資料以觀,益證被告除委託友人自國外帶回國的,並有自行輸 入上開藥品之行為。而被告進口上開藥品,業經財政部台北關稅局查驗,結果 發現,上開藥品之進口均須檢附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影本及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下稱農委會)核發之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影本,有該局北普進字第九0一 ○六九六二號函文在卷可查。該局並函請農委會處理,經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 疫局(下稱農委會防檢局)認為除MULTIVITAMIN+為綜合維他命外、其餘鴿痢 寧、西德6號鴿痢靈AMPICILLIN-t、西德⑳號沖天炮AVIOSAN、西德五號維鴿 寧CHEVIMULIN-t、西德⑮號剋球靈CHEVI-KOK、西德⑯號滴蟲靈CHEVICOL+等產 品含有抗生素及動物用藥毒劇藥品成分,均需向農委會防檢局申請檢驗登記許 可,有該局(九0)防檢一字第九0一四一九七七四號函文附卷足憑。可知被 告所進口之上開藥品均需申請核准登記。
(四)再查,被告二人曾就進口之貨品是否需辦理動物藥品檢驗登記,以汎華公司名 義函詢農委會防檢局,並經該局以(九0)防檢一字第九0一四一0九九一、 000000000號回覆在案,有該二紙函文附卷足憑。然依卷附之二份農 委會防檢局之函文,本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藥品,並不在該局所函覆認定非屬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範圍之藥品之列,且汎華公司亦非就犯罪事實欄之藥品全部 函詢,其中僅有MULTIVITAMIN+ CHEVI-KOK二種藥品曾加函詢,而該二種藥品 業經農委會防檢局函覆係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管理範圍。(五)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所進口之西德6號鴿痢靈AMPICILLIN-t、西德⑳號沖天炮 AVIOSAN、西德五號維鴿寧CHEVIMULIN-t、西德⑮號剋球靈CHEVI-KOK、 瘦鴿寧SULFAMETHAZIN+、西德⑯號滴蟲靈CHEVICOL+、MULTIVITAMIN+健鴿素 等鴿子用藥,均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須辦理檢驗登記之藥品,被 告二人均未申請登記,且係自國外輸入,屬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動物用 禁藥,並販賣該動物用禁藥。且被告等又未經許可,擅自印製他公司之動物用 藥品許可文號。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均堪認定。二、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



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查動物用藥品之輸入許可字號,表彰其係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由主 管機關審核後發給之,許可字號足以表示已經主管機關合法審核通過准予輸入藥 品之證明,是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應以文書論,合先敘明。核被告丁 ○○、丙○○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未經許可,輸入動物用禁 藥並販賣,依同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係犯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輸入動物用 禁藥罪、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動物用禁藥罪;又被告二人未經同意即擅 自使用其他公司合法核准登記之動物用藥品輸入登記許可之文號予上開藥品之包 裝盒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私文書罪。被告丁○○丙○○,就前開犯行,彼此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被告 二人所為前開數輸入動物用禁藥行為、販賣動物用禁藥、偽造私文書行為,均係 時間緊接,各所犯構成要件均相同,各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 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論以一罪。被告二人所犯上開三罪間,有方法、 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偽造 私文書罪論處。爰審酌被告二人之素行尚佳,均無前科紀錄,及其犯罪之動機, 輸入、販賣禁藥之時間甚長,影響主管機關對動物用藥品之管理,對社會造成危 害,及參酌被告二人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楊曉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明知為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而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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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汎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合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