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一三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四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二
○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八年度少連上訴字第 一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八日執行完畢,詎其 猶不知悔改,竟於同年六月二十二日,以其所有之車牌號碼R二-八三五○號自 用小客車,透過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融公司)之徵信對保,於同年月 二十九日,以動產擔保交易之動產抵押方式,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遠東商銀)辦理貸款,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為動產擔保交易 之債務人。雙方約定自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止,分三 十六期返還貸款,每月一期,每一期清償七千四百二十元,且約定該自用小客車 應置放於臺中市○○街一一四號七樓之一,在貸款未還清之前,不得任意遷移、 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詎乙○○在貸款之後,僅付款一期,第 二期起即拒不付款,並意圖不法之利益,至少於九十年九月六日起將上開自小客 車遷移,致債權人裕融公司(前開動產抵押債權人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由遠東 商銀變更為裕融公司)追索無著而受有損害。
二、案經裕融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有於右揭時、地,簽立偵查卷附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 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之犯行,辯稱:綽號「阿進」之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成年男子介紹伊去辦理信用卡,信用卡辦出來可以給伊五萬 元,並說要辦一部車子過戶讓銀行相信才能辦理信用卡,伊不知道這是在辦理動 產抵押貸款,該自小客車其實只有車牌,沒有車子云云。然查,右揭犯罪事實業 據告訴代理人即告訴人裕融公司職員丁○○、甲○○、羅村源、陳雅利等人指訴 綦詳,且證人丙○○即該份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對保人於本院調查時證稱:是 被告向伊辦理貸款,對保時亦有去位於臺中市○○路之阿榮車行看車子等語(參 見本院刑事卷宗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調查筆錄第二頁),足徵被告確有以該自 小客車向遠東商銀辦理貸款,並有經債權人確實對保,益見被告辯稱上開自小客 車係只有車號沒有車子云云,顯非可採。又被告學歷雖只有國中肆業,然被告對 於「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文字中,除「暨」字不會唸以外,其餘均可唸出( 參見本院刑事卷宗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調查筆錄第三頁),則被告應可知道當 日所簽之契約並不是申辦信用卡之契約,且其明知並無繳納貸款之能力,仍在契 約書上簽名,事後不加聞問,且將上開自小客車遷移,亦不按期繳納貸款,顯見 被告確有不法利益之意圖甚明,被告前開置辯,顯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此外
,復有貸款暨動產抵押設定契約書、被告身分證影本資料各一紙,告訴人公司郵 寄被告之掛號信封回執二紙影本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被告前因妨害風化案 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八年度少連上訴字第一七○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十月確定,於九十年三月十八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 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 被告未依約繳納分期款項,並將上開自用小客車遷移,致告訴人公司追索無著受 有損害,暨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犯罪所得、告訴人公司所受之 損害,及被告犯後未見悔意,態度欠佳,且迄今未能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賠償 其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 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錫賢
法 官 黃松竹
法 官 黃裕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教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