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1263號
TYDV,92,除,1263,200312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六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三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附表:
~F0
~T40
┌─────┬─────┬─────────┬───────┬────────┐
│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發 票 日 期 │
├─────┼─────┼─────────┼───────┼────────┤
王新財  │大園鄉農會│捌拾肆萬陸仟叁佰元│0000000│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