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1174號
TYDV,92,除,1174,200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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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七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九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九九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附表: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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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 │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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鈞耀工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平鎮 │壹萬壹仟伍佰伍拾元│ SB0000000 │九十一年八月十五│
黃騰超     │分行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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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鈞耀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