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財管字第五五號
聲 請 人 桃園縣復興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蔡源富 最後
關 係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
設桃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
右聲請人與被繼承人蔡源富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茲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下午二時許,在本院家事法庭(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三八八號)進行調查,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是否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第一千一百
三十二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及第一千一百七十八
條之規定踐行前置程序之釋明證據。
二、陳報本件是否遺債大於遺產,而有顯無遺產可歸屬國庫之情形。
三、陳報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中有無可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之適合人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汪智陽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B書記官 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