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第二○三三號
原 告 慶皇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源
送達代收人 傅愛雯
被 告 駿格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
法定代理人 梁忠政 住同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陸拾壹萬零肆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柒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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