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九號
原 告 香港商IDS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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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駱吉克
訴訟代理人 黃梅芬
被 告 明德春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
法定代理人 王明德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於系爭顧問契約第十一條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張天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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