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989號
TYDV,92,訴,1989,2003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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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九號
  原   告 香港商IDS顧問有限公司
  ,Tower15,Quee
  法定代理人 駱吉克
  訴訟代理人 黃梅芬
  被   告 明德春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
  法定代理人 王明德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於系爭顧問契約第十一條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張天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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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IDS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IDS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德春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