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249號
SCDV,106,司促,7249,20170920,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24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吳伯修
債 務 人 林克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仟壹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
  台幣伍仟捌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1/1頁


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