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二號
原 告 全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清
訴訟代理人 賴榮結
被 告 昌勝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王桂花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三重市、新莊市,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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