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249號
TYDV,92,補,249,2003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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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四九號
  原   告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標
  送達代收人 林明智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詹前旭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郭琇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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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