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214號
TYDV,92,補,214,2003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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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四號
  原   告 輝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勝
  被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七七號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右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捌拾萬貳仟陸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捌仟壹
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郭琇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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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