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21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張良宇
債 務 人 劉衣苹即劉寶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仟參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
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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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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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求本金 │ 利息起迄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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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324元 │93.4.3~清償日止 │15 │暨自93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
│ │ │ │ │違約金之請求最高以三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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