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210號
SCDV,106,司促,7210,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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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21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張良宇
債 務 人 劉衣苹即劉寶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仟參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
  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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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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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求本金 │ 利息起迄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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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324元  │93.4.3~清償日止 │15  │暨自93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
│ │     │        │   │違約金之請求最高以三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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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