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2年度,231號
TYDM,92,附民,231,2003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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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三一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莊鳳彩
  被   告 丙○○
        甲○○○技股 
        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游曉萍
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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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