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三一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莊鳳彩
被 告 丙○○
甲○○○技股
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游曉萍
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