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15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李咨儀
債 務 人 孫松寧即劉天錫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被繼承人劉天錫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
幣壹佰貳拾伍萬零柒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
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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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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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求本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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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45,601元 │91.10.30~104.8.31 │19.71 │暨自民國91年10月30日起按年│
│ │ │ │ │息百分之0.29計算之違約金。│
│ │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 │
│ │ │ │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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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162元 │93.6.2~清償日止 │13 │自民國9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 │
│ │ │ │ │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
│ │ │ │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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