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92年度,272號
TYDM,92,簡上,272,200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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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七二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甲○○
右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中壢簡易庭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以九十
二年度壢簡字第四三號所為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
一四二號案件),均提起上訴,經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有關甲○○乙○○部分均撤銷。
乙○○共同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乙○○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間,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 月,並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女友甲○○則前於八十八 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諭知緩刑三年確定(按自八十八 年九月一日確定起算,至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期滿緩刑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 失其效力,非累犯),乙○○陳安樓積欠其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元多日未 還,竟與甲○○李承昌(按李承昌部分經原審判處拘役四十日確定)等人基於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聯絡,於九十一年十月六日四時許,未經陳安樓及其配 偶丙○○之同意,逕自開啟陳安樓位於桃園縣平鎮市○○路雙連一段一七八巷四 六弄一號住宅大門後,而一同無故侵入上開住宅內。嗣因陳安樓於右揭時間不在 其上開住宅內,僅有其配偶丙○○婦幼等人在房間內睡覺,並因而驚醒丙○○後 ,乙○○甲○○李承昌三人始行一同離去。二、案經賴玉玲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乙○○二人迭次於警訊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 與告訴人丙○○指訴之情節及同案被告李承昌於警訊中供述之情節,均相符合, 應堪認定。被告二人上開犯行均臻明確,應予依法論科。二、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被告 二人就所犯上開之罪與同案被告李承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 正犯。又被告乙○○前於八十八年間,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 月,並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被告乙○○之臺灣高等 法院刑案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乙份可稽,其於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本件原審認被告二人均涉有上 開妨害自由之犯行,均予論罪科刑,並均准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在案,雖 屬有據,惟本件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時已與告訴人丙○○達成訴訟外之民事和解 ,此有被告二人所提出和解書乙紙可佐,告訴人丙○○復於本院審理時表明願意



原諒被告二人上開犯行等語在案,是原審漏未及審酌及此(按原判決論罪法條亦 漏載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原判決要無維持之可能,應予撤銷,並由 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自為判決。爰審酌被告二人雖因其與陳安樓間之上開債 務糾紛,即未經告訴人丙○○同意,而逕自無故侵入其上開住宅內,已損及告訴 人丙○○之權益及被告二人犯罪後已與告訴人丙○○達成訴訟外之民事和解,並 賠償告訴人丙○○新台幣六千六百元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按其 雖前於八十八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諭知緩刑三年確定 ,惟按自八十八年九月一日確定起算,至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期滿,並未經撤 銷上開緩刑之宣告,則其上開刑之宣告應失其效力),此有被告甲○○之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乙份可佐,其因一時疏慮,致犯本罪,且被告甲○○ 事後亦已與告訴人丙○○達成訴訟外之民事和解,有如上述,則被告甲○○當知 所惕勵,而無再犯之虞,爰本院認對被告甲○○所宣示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並諭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法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林晏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
附錄法條:刑法第三百零六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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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