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四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七0八、九二0
九、一一六六七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偽造之「僱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各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按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 得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 明。查本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本院訊問被告甲○○後,被告自白犯罪 ,因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三、查本件經檢察官依被告之表示均向本院求願受有期徒刑四月,業經載明於本院筆 錄(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審判筆錄),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 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因認被告及檢察官之求刑為適當,爰依其請求而為科刑之判 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 定,本件即不得上訴。
五、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併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林惠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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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雇 主│偽造文書之態樣 │偽造之署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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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施敏│由林浩鴻偽造王炎山有於九十│偽造「乙○○」印│
│ │ │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至中國醫藥│文一枚、「王萬舟│
│ │ │學院附設醫院就診之「僱主申│」印文共二十二枚│
│ │ │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 │
│ │ │斷證明書」,並持偽刻之該醫│ │
│ │ │院院長「診斷專用章乙○○」│ │
│ │ │、「醫師王黃舟」印章蓋用其│ │
│ │ │上,用以偽造王炎山之診斷證│ │
│ │ │明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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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世昌│由林浩鴻偽造王盛義有於九十│偽造「乙○○」印│
│ │ │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至中國醫藥│文一枚、「江長蓉│
│ │ │學院附設醫院就診之「僱主申│」印文共二十一枚│
│ │ │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 │
│ │ │斷證明書」,並持偽刻之該醫│ │
│ │ │院院長「診斷專用章乙○○」│ │
│ │ │、醫師「江長蓉」印章蓋用其│ │
│ │ │上,用以偽造王盛義之診斷證│ │
│ │ │明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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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連有女│由林浩鴻偽造連清文有於九十│偽造「丙○○」印│
│ │ │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至澄清綜合│文一枚、「林進盛│
│ │ │醫院中港分院就診之「僱主申│」印文一枚、「許│
│ │ │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裕源」印文二十二│
│ │ │斷證明書」,並持偽刻之該醫│枚。 │
│ │ │院院長「丙○○」、主任「林│ │
│ │ │進盛」、醫師「許裕源」印章│ │
│ │ │蓋用其上,用以偽造連清文之│ │
│ │ │診斷證明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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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翁瑞宏│由林浩鴻偽造陳麗嬌有於九十│偽造「丙○○」印│
│ │ │一年十一月五日至澄清綜合醫│文一枚、「林進盛│
│ │ │院中港分院就診之「僱主申請│」印文一枚、「許│
│ │ │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裕源」印文二十三│
│ │ │證明書」,並持偽刻之該醫院│枚。 │
│ │ │院長「丙○○」、科主任「林│ │
│ │ │進盛」、醫師「許裕源」印章│ │
│ │ │蓋用其上,用以偽造陳麗嬌之│ │
│ │ │診斷證明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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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嘉詳│由林浩鴻偽造李鄭彩紅有於九│偽造「乙○○」印│
│ │ │十一年十一月七日至中國醫藥│文一枚、「曾國峰│
│ │ │學院附設醫院就診之「僱主申│」印文二十三枚。│
│ │ │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 │
│ │ │斷證明書」,並持偽刻之該醫│ │
│ │ │院院長「診斷專用章乙○○」│ │
│ │ │、醫師「曾國峰」印章蓋用其│ │
│ │ │上,用以偽造李鄭彩紅之診斷│ │
│ │ │證明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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