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701號
SCDV,92,除,701,200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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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一號
  聲 請 人 堤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佶
  訴訟代理人 朱祐鋮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一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一七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謝永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附表: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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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0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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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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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慶俊股份有限公司│慶豐商業銀行新│九十二年一月十五│壹拾肆萬零伍佰伍拾叁元│CF三七二三六四│  │
│ │張福忠     │竹分行    │日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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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堤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