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664號
SCDV,92,除,664,2003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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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六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0六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楊麗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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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六四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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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號 碼  │種    類│張數│股  數│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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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D八─0一─00二三0六─七│馬來西亞證券│壹 │壹萬伍仟│  │
│ │竹分公司           │              │投資信託基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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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D七─0一─0一三四九四─四│萬得福證券投│壹 │壹仟叁佰│  │
│ │竹分公司           │              │資信託基金 │  │玖拾伍點│  │
│ │               │              │      │  │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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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