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六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0六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楊麗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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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六四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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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號 碼 │種 類│張數│股 數│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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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D八─0一─00二三0六─七│馬來西亞證券│壹 │壹萬伍仟│ │
│ │竹分公司 │ │投資信託基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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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D七─0一─0一三四九四─四│萬得福證券投│壹 │壹仟叁佰│ │
│ │竹分公司 │ │資信託基金 │ │玖拾伍點│ │
│ │ │ │ │ │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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