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855號
SCDV,92,訴,855,200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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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八五五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送達代收人 詹貯麟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向本院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該支付 命令失其效力,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 十三日裁定命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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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