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464號
SCDV,92,訴,464,2003120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四號
  原   告 訊利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國際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縣汐止市○○街三九巷十九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爰判
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聲請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二、陳述: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向原告購買DVD原料(型號:SSE-八 九○八三),買賣價金共計一百一十二萬八千零五元(含稅),另原告為被告代 墊運輪保險費一千二百七十七元、交通部貨物商港服務費七百一十八元,以上合 計為一百一十三萬元,原告依約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收受貨物後,即應給付上 開貨款與原告,迭經催討,迄今均未給付。為此,依據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原告一百一十三萬元,及自準備書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證據:提出統一發票三份、律師函一份、採購憑單一份、送貨單一份、第一產物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收據一份、商港服務費繳納單一份為證。貳、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面為何答辯。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三份、採購憑單、送貨單、第一產物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商港服務費繳納單各一件等為證,核與其所述相符,被 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 審酌,基於前開原告提出之證據,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二、綜上所述,被告尚積欠原告一百一十三萬既經認定,從而,原告依據買賣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一百一十三萬元,及自準備書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二 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 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滕治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國際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訊利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