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八六號
原 告 丙○○○
乙○○
甲○○
送達代收人 蘇繼鴻
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行政執行處
設
法定代理人 施清火 住
被 告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
設
法定代理人 蘇敏硬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柒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捌
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