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886號
SCDV,92,補,886,2003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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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八六號
  原   告 丙○○○
        乙○○
        甲○○
  送達代收人 蘇繼鴻
  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行政執行處
              設
  法定代理人 施清火   住
  被   告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
              設
  法定代理人 蘇敏硬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柒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捌
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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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