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188號
SCDV,91,訴,188,200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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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原   告  阿波羅電子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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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四十號九樓之二
  被   告  聖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莊市○○路七七八巷一三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請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鳳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王恬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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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波羅電子集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