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原 告 阿波羅電子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四十號九樓之二 被 告 聖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莊市○○路七七八巷一三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請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王鳳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王恬如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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