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356號
SCDM,92,訴,356,200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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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六六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乙○○兄弟係設於新竹市○○路○段一五八號「謀 略戰爭學院」網路咖啡店之負責人,明知「戰慄時空之絕對武力」遊戲軟體(下稱「絕對武力」軟體)為告訴人松崗電腦圖書資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崗公司 )專屬授權予柏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柏崗公司)所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 著作,未經松崗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出租而擅自重製,竟未經松崗公司之 同意或授權,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九十年七月間起,在上址內連續自網站下 載「絕對武力」軟體,而擅自重製灌錄於網咖內之二十九台電腦主機,並於前揭 時地,以每小時收費新台幣(下同)三十元之方式,將上開灌錄重製「絕對武力 」軟體之二十九台電腦出租予不特定之顧客消費使用,侵害松崗公司之著作權。 嗣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二十一時四十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重製灌錄 「絕對武力」軟體之電腦主機二十九台等語,因認被告等均涉違反修正前著作權 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三、查本件告訴人松崗公司告訴被告甲○○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 告二人係觸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罪嫌,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又被告行為後,著作權法第九 十一條、九十二條業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分別修正為「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 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 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且依修正 後著作權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亦須告訴乃論,是被告犯罪後法律雖已有變更 ,然依新、舊法之規定,上開之罪顯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松崗公司於九十 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件在卷可按,依照首開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勇
法 官 楊 數 盈
法 官 魏 瑞 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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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崗電腦圖書資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