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1967號
PCDV,92,除,1967,2003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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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六七號
  聲 請 人 富迪印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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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美君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辯論終結,並
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九四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玫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曹復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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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四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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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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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捷立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土│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柒萬柒仟叁佰肆拾│0000000 │  │
│ │莊雲卿      │城分行      │           │叁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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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迪印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捷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