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五五號
聲 請 人 汎宇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七一三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連士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B書記官 李宏明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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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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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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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美升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重│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壹拾肆萬貳仟壹佰│0000000 │ │
│ │ │新分行 │ │伍拾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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