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五四號
聲 請 人 本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六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何君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蕭興南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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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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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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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鶯│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 │貳萬陸仟貳佰伍拾│00000000│ │
│ │司黃榮三 │歌分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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