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二號
聲 請 人 榮笙瓦楞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四八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連士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B書記官 李宏明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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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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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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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榮笙瓦楞機械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板橋分│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陸萬貳仟零伍拾元│0000000 │ │
│ │司蔡榮昌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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