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663號
PCDV,92,重訴,663,2003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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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六三號
  原   告 亥○○
        酉○○
        午○○
        巳○○
        卯○○
        丑○○
        寅○○
        未○○
        己○○○
        庚○○
        癸○○
        辛○○
        壬○○
        戊○○
        辰○○
        申○○
        戌○○
        丙○○
        丁○○
        子○○
        甲○○
        地○○○(FU
             住台
        乙○○  住台
  右二十三人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林衍鋒律師
  被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七三號
  法定代理人 呂良宗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七三號
  被   告 建昇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梅   住
  被   告 天○○   彰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建 昇通運有限公司、天○○之住所地分別位於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七三號、苗 栗縣西湖鄉龍洞村雷公坎四號、彰化縣大村鄉○○村○鄰○○路二號之三,侵權 行為地則係位於國道一號北向一三八公里七百公尺處(即苗栗公館路段),依民 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廿條之規定,自應 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何君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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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昇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