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六三號 原 告 亥○○ 酉○○ 午○○ 巳○○ 卯○○ 丑○○ 寅○○ 未○○ 己○○○ 庚○○ 癸○○ 辛○○ 壬○○ 戊○○ 辰○○ 申○○ 戌○○ 丙○○ 丁○○ 子○○ 甲○○ 地○○○(FU 住台 乙○○ 住台 右二十三人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林衍鋒律師 被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七三號 法定代理人 呂良宗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七三號 被 告 建昇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梅 住 被 告 天○○ 彰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建 昇通運有限公司、天○○之住所地分別位於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七三號、苗 栗縣西湖鄉龍洞村雷公坎四號、彰化縣大村鄉○○村○鄰○○路二號之三,侵權 行為地則係位於國道一號北向一三八公里七百公尺處(即苗栗公館路段),依民 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廿條之規定,自應 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何君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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