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冒名張新坤)
具 保 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冒名張新坤)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 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劉元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