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447號
SCDV,106,司促,6447,2017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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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447號
債 權 人 何彥儒
債 務 人 盧紀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肆萬柒仟貳佰壹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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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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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註│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625,200元   │105年4月1日   │5    │  │
├──┼───────┼────────┼────┼──┤
│002 │422,010元   │105年9月8日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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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