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304號
債 權 人 補給站進口精品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英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福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尚無 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8月17日通知聲請人補正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及水電瓦 斯收據影本等,聲請人於106年8月24日接獲通知迄未提出, 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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