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五二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劉麗妤
相 對 人 莉特銨國際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黃淑宜 住
右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任黃祥穎會計師為相對人之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檢查人。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 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並為同法第一百十條第三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繼續一年以上,出資額占相對人資本總額百分之三 以上之股東,茲因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擅將公司物品及資金搬遷,並逕向主管機關 辦理停業手續,嗣又避不見面,爰聲請選任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 財產情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述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登記基本資料表(以 上均影本)、照片五幀等為證,其聲請於法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昌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張俞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