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316號
CHDV,90,訴,316,20031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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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六號
  原   告  亥○○
  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律師
  複 代理人  周瑞鎧律師
  被   告  地○○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 代理人  庚○○   
  被   告  B○○   
         己○○   
         午○○   
         未○○   
         C○○○  
         g○○○  
         江瑞敏   
         原名江縮妙
         P○○○  
         江美樺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一四五巷三之一號
         原名江縮真
         c○○   
         d○○   
         e○○   
         宇○○   
               
         申○○   
         酉○○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三一巷三號
         乙○○   
         丁○    
         江炳賢   
               
         江炳森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二○○巷五五號
         天○○   
         江獻煌   
         江壽卿   
         癸○○   
         子○○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街三一巷十號六樓
         宙○○   
         玄○○   
         戌○○   
               
  右十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f○○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辦事處(即江猪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E○○   
  訴訟代理人  N○○   
         甲○○   
  被   告  卯○○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二九六號十樓
         辰○○   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二○六號三樓
         戊○○   
         Q○○   住台北市○○區○○路二○一巷二四號
         G○○   
         D○○   
         I○○   
         J○○   
         K○○   
         H○○   
         L○○   住台北市大同區○○○路○段二五五號八樓之十
         洪西佐   
               
         M○○   
         亥○○   
         黃○○   
         A○○   
         丑○○   
         巳○○   
         丙○○   
         O○○○  
         h○○○  
         寅○    
         寅○香   
         U○○   
         T○○   
         R○○   
         S○○   
         V○○   
         Z○○   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一○九巷一○○弄七十
               
         b○○   住台北市○○區○○街五十巷四號四樓
         Y○○   
         X○○   
         a○○   
         W○○   
         F○○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三六九巷一九弄六之二號
         壬○○   
               
         辛○○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   官 羅培昌
~B   法   官 王昌鑫
~B   法   官 周莉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B   法院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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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