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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106年度,510號
SLEV,106,士簡調,510,2017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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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摩納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侯太極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廖阡羽王寶芝蔡又琦、姜
智婷、郭雪芳林朝陽邱椲仁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如附件一所示7 筆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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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