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92號
SCDV,105,重訴,192,201709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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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抗 告 人 孫秀蓮
法定代理人 何燦松
      何溯雲
訴訟代理人 何政憲
被   告 李官儒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9月
1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零玖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提起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為抗告人 部分敗訴之判決,抗告人不服,為此提起上訴。抗告人提起 上訴並未表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4日裁定應 於5日內補正。嗣抗告人補正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關 於駁回原告之訴部分廢棄。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 擔。」,惟於上訴理由記載上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06,412元,原裁定誤以抗告人以其敗訴部分12,354,77 7元為上訴利益計算裁判費,尚有違誤。從而,抗告人聲明 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本件上訴利益為3,606,412元,如 上述,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1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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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