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原 告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亦仙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
王吟吏律師
被 告 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31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三項但書中關於「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陸仟零肆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仟零肆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