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8號
PTDV,92,訴,8,2003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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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號
  原   告 卯○○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被   告 丙○○
        甲○○
        丁○○
        乙○○
        辰○○
        寅○○
        巳○○
        庚○○
        戊○○
  兼右九人之
  訴訟代理人 己○○   住
  被   告 子○○   住
        辛○○   住
        癸○○   住
        壬○○   住
        丑○○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松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謝天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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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