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488號
PTDV,92,補,488,200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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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八八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黃東璧
  被   告  竹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佰捌拾柒萬伍仟陸佰零柒元,
     應繳裁判費肆萬玖仟參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捌仟叁佰壹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中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 蔡進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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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竹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