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486號
PTDV,92,補,486,2003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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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八六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蔡耀鳴
             送達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因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柒萬陸仟元,應繳納裁判費叁萬零伍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尚應補繳裁判費貳萬玖仟伍佰零貳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松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謝天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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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