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七四號
原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不銹鋼廠
法定代理人 梁進民
被 告 三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差價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柒仟陸佰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陸仟陸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中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蔡進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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