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差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474號
PTDV,92,補,474,2003122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七四號
  原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不銹鋼廠
  法定代理人  梁進民
  被   告  三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差價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柒仟陸佰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陸仟陸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中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蔡進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不銹鋼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