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472號
PTDV,92,補,472,2003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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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七二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蔡耀鳴
  送達代收人 蔡耀鳴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柒
  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
  仟柒佰叁拾伍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蓓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B法院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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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