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5年度,329號
SCDV,105,竹簡,329,20170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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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簡字第329號
原   告 薪傳開發戲劇舞蹈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 𤧘
訴訟代理人 劉明達
被   告 林慧翎即熙利國際商行
訴訟代理人 張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傅 𤧘」記載,應更正為「傅 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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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薪傳開發戲劇舞蹈服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