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48號原 告 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嘉欽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被 告 余建昀被 告 黃廷安被 告 鋐星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聶光武人被 告 陳苡婧即陳憶雯訴訟代理人 吳世宗律師複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謝庭恩律師被 告 艾克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瓊安(Joanne Solomon)訴訟代理人 陳素芬律師 鍾薰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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