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五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文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月珍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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