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965號
SLDV,92,除,965,200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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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六五號
  聲 請 人 統力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八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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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八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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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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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統力食品企業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民族分│壹拾捌萬元 │0000000 │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 │限公司甲○○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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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力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