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三九號
聲 請 人 生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三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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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三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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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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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張田斌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壹萬貳仟陸佰柒拾柒│AA0000000│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
│ │ │限公司台北分行 │元 │ │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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