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920號
SLDV,92,除,920,200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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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二0號
  聲 請 人 萬諳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七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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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七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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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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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南港分│貳萬壹仟元 │BR0000000│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
│ │司蔡李玉霞 │行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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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諳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